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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乐高玩具销售超11亿元,五人获刑一年半至九年不等

2024-11-28| 发布者: 辽宁社区网| 查看: 274| 评论: 0|来自: 澎湃新闻

112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十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记者从通报中获悉,2015年至2024年上半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272件,审结34377件。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技术领域新。近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出向新产业、新技术发展的趋势,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基因测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数字创意等前沿领域。

二是覆盖地域广。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外案件涉及31个国家,当事人所涉国别前五名为美国471件、日本139件、德国135件、韩国95件、法国74件。

三是社会影响大。案件涉及3M创新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世界知名企业或者行业领先者。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起诉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56件,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329件。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23件,最高达11亿余元。

四是调撤比例高。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判决结案7780件,占比23%;撤诉或者调解结案17940件,占比53%。其中,民事一审案件判决结案4582件,占比21%;撤诉或者调解结案17094件,占比77%

五是定罪处罚严。十年来,近七成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罚金刑适用力度大,有82人被判处罚金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有 11人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以上,最高达9000万元;对相关被告单位判处罚金最高达6亿元。

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涉及跨国企业、知名品牌。其中,有一起涉乐高品牌的侵犯著作权案,涉案金额超11亿元。


该案中,20161月至20228月,被告单位汕头市某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腾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某高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设立设计部、工程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门,通过购买乐高正品玩具后进行剥样、计数、制模注塑、移印等方式,1:1复刻乐高积木拼搭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和积木颗粒等,并冠以“博乐”“乐翼”以及坦克图案等标识对外销售。其间,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系某腾公司的主管人员,由陈树某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陈坤某负责财务资金管理;被告人陈某钿协助管理公司复制、生产、销售乐高产品;被告人陈某负责境外客户销售业务;被告人朱某东负责购买复制样品、拿取客户订单、招揽客户、对外销售产品等。

经鉴定,某腾公司生产的54款积木套装玩具与某高公司积木套装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审计,某腾公司生产、销售仿冒某高公司积木拼搭玩具产品,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1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同),查扣的待销售玩具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其中陈树某、陈坤某、陈某钿的参与金额与某腾公司相同,陈某参与金额达6,800余万元,朱某东参与金额达2,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腾公司罚金六亿元,判处被告人陈树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坤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某腾公司、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陈某钿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审理期间,陈某钿撤回上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玩具中按比例抽样的相应款式与乐高玩具产品经比对鉴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玩具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与对应的乐高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基本一致,结合某腾公司的设计图纸、外包装图纸、说明书以及多名员工的供述及证言,足以认定某腾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具产品与乐高玩具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案证据已能证实陈坤某在某腾公司中主要负责公司资金财务管理,参与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系某腾公司的主管人员,并起到相应的决策、管理作用。

同时,陈树某主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作为某腾公司主管人员的陈树某、陈坤某均不构成自首,故某腾公司也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原判结合某腾公司以及陈树某、陈坤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曾因侵犯乐高著作权被判处民事侵权等因素,对某腾公司、陈树某、陈坤某等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量刑适当。据此,法院作出驳回抗诉、上诉,准许陈某钿撤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